「12港人」案被告之一的鄧棨然,早前於內地刑滿出獄後移交香港,他早前就管有汽油彈案及潛逃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認罪,今日(16日)於區院接受判刑。法官練錦鴻宣判,被告就汽油彈案判監34個月,就潛逃案判監12個月,並指由於兩案涉及獨立控罪,故刑期須分期執行,而被告因非法越境在內地坐牢3年可算自作自受,沒有法律理據為他減刑,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6個月。
被告鄧棨然(現34歲)為潛逃案最後一名接受判刑的被告。翻查資料,「12港人」就潛逃案,李宇軒未被起訴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、一人承認其他控罪後獲不予起訴、一人被判入教導所、7人被判監10個月,及喬映瑜被判監1年半。
練官就汽油彈案指,涉案單位內搜出的材料可製成16枚汽油彈,在當時社會動盪下,可以推論被告製造汽油彈意圖造成混亂、恐慌及與警方對峙,故判刑須遏止他人效仿;就潛逃案,被告扮演重要角色,他負責購買快艇及駕駛,練官斥被告僅接受8小時航海理論課程便貿然出海,危及他與同船各人的性命。
練官又指,被告曾擔任民建聯的西貢社區主任,案發前經營網店。辯方求情稱,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事,惟練官反駁指被告當時年屆30,人生閱歷豐富,難以「年少無知」開脫。至於被告因協助他人越境在內地坐牢,練官指內地與香港的司法制度不同,兩地刑責沒有直接關聯,被告在內地刑責是自作自受,沒有法律理據為他減刑。考慮被告在兩案均有重要角色、認罪及須分期執行後,判他囚46個月。